原告麗水市綠島印務中心與被告麗水市星球地帶迪士科廳買賣合同貨款糾紛一案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04-2-3)
原告麗水市綠島印務中心與被告麗水市星球地帶迪士科廳買賣合同貨款糾紛一案
(2004)蓮民初字第64號
原告麗水市綠島印務中心,住所地麗水市大洋路296號。
法定代表人葉高聰,負責人。
被告麗水市星球地帶迪士科廳,住所地麗水市麗陽街391號(星火商場二樓)。
法定代表人姚亞平,負責人。
原告麗水市綠島印務中心與被告麗水市星球地帶迪士科廳買賣合同貨款糾紛一案,原告于2003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杜建偉獨任審判,于2004年2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麗水市綠島印務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葉高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麗水市星球地帶迪士科廳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麗水市綠島印務中心訴稱,原、被告間存在業(yè)務關系。2003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訂購餐巾紙20000包,單價為0.55元,共計貨款11000元;2003年10月12日,雙方經結算,被告共欠原告貨款人民幣12297元。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僅支付原告人民幣2297元,余款10000元被告拒不支付,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貨款10000元。
被告麗水市星球地帶迪士科廳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一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帳務登記、帳單及庭審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拖欠原告貨款,理應及時支付,經原告催討,被告仍拒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違約,原告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對原告訴請放棄抗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麗水市星球地帶迪士科廳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麗水市綠島印務中心貨款人民幣10000元。
案件受理費410元,其他訴訟費用200元,合計人民幣610元,由被告麗水市星球地帶迪士科廳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杜建偉
二00四年二月三日
代書 記 員 鄭 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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