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燕犯盜竊罪一案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04-6-7)
被告人王燕犯盜竊罪一案
(2004)蓮刑初字第126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燕(自稱),女,聾啞人,1981年8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溫州市,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裕。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04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孫靜華,麗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翻譯人揭振華,麗水市特殊教育學校教師。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字(2004)第1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燕犯盜竊罪,于200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韻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燕及其指定辯護人孫靜華,翻譯人揭振華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04年2月22日上午,被告人王燕竄至麗水市區(qū)“晶都”商城一服裝店內(nèi),竊取被害人包春萍“三星”手機一部,隨后又竄至麗水市中山街一服裝店內(nèi),竊取一顧客“飛天龍”彩屏手機一部。同日下午,被告人王燕竄至麗水市解放街一服裝店內(nèi),竊取被害人陶林嬌包內(nèi)的“TCL”618手機一部。經(jīng)鑒定,上述贓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814元。案發(fā)后,上述贓物已被追回,其中被害人包春萍、陶林嬌已領回被竊的手機。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燕及其指定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王燕的供述,被害人陶林嬌、包春萍的陳述,證人林秀萍、邱婷婷的證言,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qū)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發(fā)還物品清單,價格鑒證結論書及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qū)分局萬象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燕系聾啞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所竊取的手機已被追回,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為保護公民的財產(chǎn)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燕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2月23日起至2004年8月22日止);
二、“飛天龍”彩屏手機一部返還給被害人。
上述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厲子勇
審 判 員 葉曉秋
審 判 員 吳威麗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代書 記 員 周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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