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楊再福犯盜竊罪一案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04-3-31)
被告人楊再福犯盜竊罪一案
(2004)蓮刑初字第84號
公訴機關(guān)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再福,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于貴州省江口縣,土家族,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裕R蛏嫦颖I竊犯罪,于2004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3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浙江省麗水市看守所。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字(2004)第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再福犯盜竊罪,于200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楊再福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03年7月4日、9月17日,被告人楊再福先后竄至麗水市蓮花新村3幢202室、201室和萬豐小區(qū)23幢507室,分別竊取被害人童翔人民幣1300元,被害人孫亞平“摩托羅拉7720”手機一只,被害人鄭雪琴“松下GD55”手機和小靈通各一只,合計數(shù)額4500元人民幣。被告人楊再福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盜竊罪。提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再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楊再福的戶籍證明及供述,被害人童翔、孫亞平、鄭雪琴的陳述,手印鑒定書、贓物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再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流竄作案,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再福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再福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2月11日起至2005年6月10日止);
二、被告人楊再福的非法所得4500元,予以追繳。
上述罰金及違法所得,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詹 強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書 記 員 周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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