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成宗犯盜竊罪一案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04-4-1)
被告人李成宗犯盜竊罪一案
(2004)蓮刑初字第87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成宗,男,1946年9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麗水市,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裕。曾因犯詐騙罪,于1984年9月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04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辯護人支慧,浙江浙麗律師事務所律師。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字(2004)第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成宗犯盜竊罪,于200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成宗及其辯護人支慧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成宗竄至麗水市蓮都區(qū)麗東小商品市場,竊取“哥倆好”真皮沙發(fā)一套。經(jīng)鑒定,沙發(fā)價值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李成宗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成盜竊罪。提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成宗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李成宗的戶籍證明及供述,被害人王明玉、楊云龍的陳述,證人吳麗軍、施海林的證言,贓物價格鑒定結論書,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另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單,領條,證明被告人李成宗竊取的沙發(fā)已被追回并返還被害人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成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成宗曾因犯罪受刑事處罰,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成宗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贓物已被追回并返還被害人,酌情從輕處罰,但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建議,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成宗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月3日起至2004年7月2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厲子勇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代書 記 員 周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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