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佰平犯敲詐勒索罪一案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04-5-20)
被告人梁佰平犯敲詐勒索罪一案
(2004)蓮刑初字第111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梁佰平,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麗水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裕R蛏嫦忧迷p勒索犯罪,于2004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辯護人梁智偉,麗水市蓮都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字(2004)第1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佰平犯敲詐勒索罪,于200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梁佰平及其辯護人梁智偉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方某某與陳國忠、被告人梁佰平均有不正當關系。2004年2月2日下午,被告人梁佰平到麗水市銀苑小區(qū)158幢3單元301室方某某家,遇見陳國忠后,對其實施毆打,并叫來何雄君(在逃)等人,威脅陳國忠。之后,被告人梁佰平以消氣費和香煙費為由,索取陳國忠人民幣8000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追回贓款6400元。被告人梁佰平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成敲詐勒索罪。提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梁佰平及辯護人梁智偉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梁佰平的戶籍證明及供述,被害人陳國忠的陳述,證人方滿英、藍振波的證言,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qū)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及扣押物品、文件發(fā)還憑證,驗傷證明及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另有預交款憑證,證實被告人梁佰平向本院退贓款1600元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佰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的方法,強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佰平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已退清贓款,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梁佰平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2月3日起至2004年8月2日止);
二、被告人梁佰平的違法所得1600元,返還給被害人陳國忠。
上述違法所得限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葉曉秋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代書 記 員 周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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