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麗水市蓮都區(qū)老竹農(nóng)村信用合作社與被告鐘增平、雷金林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04-4-21)
原告麗水市蓮都區(qū)老竹農(nóng)村信用合作社與被告鐘增平、雷金林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2004)蓮民初字第953號
原告麗水市蓮都區(qū)老竹農(nóng)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麗水市蓮都區(qū)老竹畬族鎮(zhèn)新華路3號。
法定代表人葉建峰,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柳軍民,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漢族,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陳建,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漢族,干部,住(略)。
被告鐘增平,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畬族,農(nóng)民,。裕。
被告雷金林,男,1945年5月27日出生,畬族,農(nóng)民,住址同上。
原告麗水市蓮都區(qū)老竹農(nóng)村信用合作社與被告鐘增平、雷金林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04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梁三群獨任審判,于2004年4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委托代理人柳軍民、陳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鐘增平、雷金林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麗水市蓮都區(qū)老竹農(nóng)村信用合作社訴稱,1998年4月27日,被告鐘增平以開店缺乏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其中4100元由被告雷金林承擔連帶擔保責任,雙方簽訂了《保證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從1998年4月27日起至1998年11月10日止,借款月利率為9.24‰,還款方式為按季結息,到期還本清息;保證人的保證期間自1998年4月27日至2000年11月10日。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借款義務,但被告僅償還了借款本金6100元及利息,2001年4月20日,被告鐘增平在原告發(fā)出的逾期貸款催收通知單上簽字,2001年4月24日,被告雷金林在該通知單的擔保人一欄簽字,該通知單約定擔保人的擔保期限為本次還款計劃最后一筆再順延二年。但兩被告至今仍未償付借款本金3900元及利息,致成糾紛,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鐘增平、雷金林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所述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農(nóng)村信用社農(nóng)業(yè)及其他貸款申請書、保證借款合同、農(nóng)村信用社貸款憑證、逾期貸款催收通知單及庭審筆錄等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證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合法有效。借款逾期后,經(jīng)原告催討,被告仍未償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償付借款3900元及利息的請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鐘增平、雷金林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抗辯權。依照《借款合同條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鐘增平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付原告麗水市蓮都區(qū)老竹農(nóng)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39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利率計算,從借款之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二、被告雷金林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付責任。
案件受理費300元,其他訴訟費用300元,合計人民幣600元,由兩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梁三群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書 記 員 林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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