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黎明與被告張玉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04-3-30)
原告管黎明與被告張玉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2004)蓮民初字第742號
原告管黎明,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漢族,經(jīng)商,。裕。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黃冶,浙江萬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玉英,女,1959年8月19日出生,漢族,。裕
原告管黎明為與被告張玉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04年3月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杜建偉獨任審判,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0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訴訟保全申請,本院依法進行了訴訟保全。由于案外人章愛萍對訴訟保全提出異議,并經(jīng)本院審查異議成立,故本院于2004年3月25日對該訴訟保全予以解除。2004年3月30日本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委托代理人黃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玉英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管黎明訴稱,2003年8月1日,被告以做生意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5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三個月,從2003年8月1日至2003年10月31日止,月利率為1%,被告出具了借款憑據(jù)。被告借款逾期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未歸還。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張玉英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相一致。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被告出具的借款憑據(jù)所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間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約定的借款利率,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逾期未還借款,已構(gòu)成違約,原告訴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視為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放棄抗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玉英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管黎明借款人民幣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計算自2003年8月1日起至本金還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4720元,其他訴訟費用200元,訴訟保全費1600元,合計人民幣6520元,由原告承擔1600元,由被告承擔49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杜建偉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代書 記 員 林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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