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炳法與被告鄭岳興、周生兒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04-7-6)
原告陳炳法與被告鄭岳興、周生兒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2004)蓮民初字第918號
原告陳炳法,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略)。
被告鄭岳興,男,1960年1月5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略)。
被告周生兒,男,1957年5月8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裕。
原告陳炳法為與被告鄭岳興、周生兒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04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4年7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陳炳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鄭岳興、周生兒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陳炳法訴稱:被告鄭岳興在從事浴室生意時向原告購買柴木,于2002年8月7日出具欠條,言明欠柴款3000元,因浴室轉(zhuǎn)讓給被告周生兒,特此,被告鄭岳興在欠條中言明由周生兒支付。被告出具欠條后,周生兒一直不出現(xiàn),原告認為被告鄭岳興系欠款,應(yīng)承擔償付責任,被告周生兒簽字認可支付,應(yīng)承擔共同支付的責任。為此,請求判令被告共同支付欠款3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鄭岳興、周生兒未作答辯。
原告針對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了被告鄭岳興出具的欠條原件,擬證明被告鄭岳興欠原告貨款3000元及被告周生兒同意支付該款的事實。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被告鄭岳興向原告陳炳法購買木柴,被告鄭岳興未能及時支付貨款3000元,于2002年8月7日出具欠條一份,內(nèi)容為“今欠陳炳法柴款人民幣叁仟元正,由周生兒支付”,被告鄭岳興作為具欠人予以簽字,被告周生兒在欠條尾部簽名。
經(jīng)庭審舉證,本院審查認為:原告提交的由被告鄭岳興出具的欠條,系證據(jù)原件,能夠證實被告鄭岳興欠原告貨款3000元的事實;因被告周生兒未對欠條所涉及的“由周生兒支付”內(nèi)容作出明確表示,僅有被告周生兒的簽字,不能證明被告周生兒同意對該債務(wù)予以承擔或?qū)υ搨鶆?wù)代為履行,原告擬證明被告周生兒同意支付該款的事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陳炳法與被告鄭岳興之間應(yīng)是買賣合同關(guān)系,且合法有效,被告鄭岳興欠原告貨款應(yīng)予支付。原告未能提供其他相應(yīng)證據(jù)證實其要求周生兒承擔責任的主張,故對原告這一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鄭岳興、周生兒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依法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㈣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鄭岳興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陳炳法貨款3000元;
二、駁回原告陳炳法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0元,其他訴訟費用600元,合計人民幣730元,由原告陳炳法承擔300元,被告鄭岳興承擔4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鄔 勇
審 判 員 韋劍鋒
特邀陪審員 周錫奎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代書 記 員 林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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