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樂犯盜竊罪一案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04-6-10)
被告人朱樂犯盜竊罪一案
(2004)蓮刑初字第133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樂,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麗水市,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家住(略),現(xiàn)。裕。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04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字(2004)第1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樂犯盜竊罪,于200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樂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4月,被告人朱樂從他人處獲知,通過撥打電信公司的16889505電話,能為其在“邊鋒”游戲中的帳號充值。4月21日至24日,被告人朱樂先后在麗水市蓮都區(qū)富嶺、水閣、碧湖等地利用他人的電話,以打電話為名,為其在邊鋒游戲中的“朱樂”帳戶充值。共盜打電話費計人民幣2385元。被告人朱樂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成盜竊罪。提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樂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戶籍證明及被告人朱樂的供述,被害人黃璐璐、張元興、張根、艾美釵、宋金美、鄭金美、李朝清、黃金庭、林國蘭、張余連、周梁山、劉菊美、蔣玉美、徐品祥、耿小華、孫麗珠、雷英的陳述,“邊鋒”用戶“朱樂”充值記錄,退款證明及領條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打他人電話,為己游戲帳號充值,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樂歸案后,退賠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酌情從輕處罰。為保護公民財產(chǎ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樂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詹 強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代書 記 員 周慧仙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