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紀金香為與被告秦元府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07-3-16)
原告紀金香為與被告秦元府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2007)蓮民初字第107號
原告:紀金香,女,1954年7月1日出生,漢族,。裕。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尤茂蔚,浙江南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秦元府,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漢族,住(略)。
原告紀金香為與被告秦元府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07年1月22日訴來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來慶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3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紀金香的委托代理人尤茂蔚、被告秦元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紀金香訴稱:被告秦元府于2004年7月2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至今未還。請求判令被告歸還上述借款。
被告秦元府答辯稱:借款事實。答辯人已于2005年2月5日歸還了被答辯人本息計70000元,答辯人收回借條后隨手將借條扔在垃圾桶內,結果被被答辯人撿了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根據(jù)原告提供并經被告當庭質證無異議的《借條》原件,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所述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jù)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借款人在歸還貸款人借款并收回《借條》后,會將《借條》銷毀,最起碼也會將《借條》揉成團后再扔掉;而原告提供的《借條》原件完好無損,并無被撕或被揉過的痕跡。被告關于已歸還原告借款的主張,并無證據(jù)佐證且與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法律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返還貸款人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本案所涉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原告通過訴訟的方式催告被告返還,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秦元府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紀金香借款50000元。
案件受理費2010,其他訴訟費用400元,合計2410元,由原告紀金香負擔400元,被告秦元府負擔20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周來慶
二00七年三月十六日
代書 記 員 何 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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