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亦仙與被告鐘勇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06-10-9)
原告洪亦仙與被告鐘勇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2006)蓮民初字第1421號
原告:洪亦仙,女,1953年10月3日出生,漢族,。裕。
被告:鐘勇軍,男,成年,畬族,住(略)。
原告洪亦仙為與被告鐘勇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06年8月2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金陳乾獨任審判,于同年10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洪亦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鐘勇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洪亦仙訴稱:2004年4月22日,被告鐘勇軍以開店裝修急需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60000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但被告至今分文未還。為此,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6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鐘勇軍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所陳述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鐘勇軍出具借條向原告洪亦仙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合法有效,F(xiàn)原告請求被告歸還借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鐘勇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鐘勇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洪亦仙借款人民幣60000元。
案件受理費2310元,其他訴訟費用400元,合計人民幣2710元,由原告洪亦仙負擔400元,被告鐘勇軍負擔23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金陳乾
二00六年 十 月 九 日
代書 記 員 江煜劍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