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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人敖欠生、符兵勇販賣毒品\被告人周容犯運輸毒品案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2007-1-17)



    被告人敖欠生、符兵勇販賣毒品\被告人周容犯運輸毒品案

    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7)渝刑初字第00015號


    公訴機關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敖欠生,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身份證號碼:(略),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家。裕。曾因犯搶劫、流氓、敲詐勒索罪于1994年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零六個月,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1年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2005年6月13日在江西省洪都監(jiān)獄刑滿釋放;現(xiàn)又因本案于2006年8月13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辯護人吳曉輝,江西弘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符兵勇,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身份證號碼:(略)。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家。裕。因本案于2006年8月13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辯護人周俊斌,江西君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周容,女,1988年1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縣,身份證號碼:(略)。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家。裕R虮景赣2006年8月14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渝檢刑訴(2006)3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敖欠生、符兵勇犯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周容犯運輸毒品罪,于200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簡文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敖欠生、符兵勇、周容及辯護人吳曉輝、周俊斌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6月,被告人敖欠生、符兵勇到樟樹以每粒17元的價格,購買了200粒麻果到本市內(nèi)進行販賣。

    2006年7月,被告人敖欠生、符兵勇到深圳市寶安區(qū)松崗鎮(zhèn)向一個外號叫阿松的人,以每粒17元的價格購買了1000粒麻果到本市進行販賣。

    上述二次共購進1200粒麻果,被告人敖欠生、符兵勇分別以30至40元不等的價格多次賣給本市吸毒人員黃海斌、周火軍(外號“坦頭”)、賴小平(外號“耐子”)、楊六保等人吸食。經(jīng)江西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物證鑒定,所賣的麻果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2006年8月9日,被告人敖欠生出資2萬元要被告人符兵勇到深圳市寶安區(qū)松崗鎮(zhèn)去購買麻果,被告人符兵勇又要其女友周容一起到松崗鎮(zhèn)購買麻果,被告人符兵勇、周容到深圳市寶安區(qū)松崗鎮(zhèn)后,符兵勇找到外號叫“阿松”的人,以每粒17元的價格,從“阿松”手上購買麻果1700粒。在被告人符兵勇購買麻果后,被告周容幫助符兵勇將購進的麻果帶回本市,并將麻果藏放到二人居住的本市富塘村委熊家村出租房內(nèi)。

    2006年8月13日,公安機關接群眾舉報,派出警力將被告人符兵勇、周容在其居住的出租房內(nèi)抓獲,并從出租房內(nèi)繳獲毒品(麻果)1751粒。經(jīng)江西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物證鑒定,所繳獲的毒品(麻果)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證人劉細根、廖花萍、黃海斌、周火軍、賴小平、楊六保等人的證言,公安機關的提取筆錄、扣押單、贓物照片,江西省公安廳出具的鑒定報告,證人黃海斌、楊六保、周火軍、賴小平的辨認筆錄,繳獲的販賣毒品(麻果)的登帳記錄本,被告人敖欠生的前科證明及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出身身份證明,被告人敖欠生、符兵勇、周容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認為被告人敖欠生、符兵勇共同分別向多人多次販賣毒品(麻果)共計2900粒,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七款之規(guī)定,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被告周容明知是毒品而幫助被告人敖欠生、符兵勇運輸毒品(麻果)1700粒,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構(gòu)成運輸毒品罪。被告人敖欠生、符兵勇、周容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被告人敖欠生刑滿釋放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被告人周容在運輸毒品作案過程中起次要作用,屬案中從犯,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敖欠生、符兵勇、周容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作了供述。被告人敖欠生及辯護人吳曉輝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遂的情節(jié)。2、被告人敖欠生并未參與販毒。被告人符兵勇及辯護人周俊斌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麻果尚未販賣即被繳獲,屬犯罪未遂,僅構(gòu)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在作案過程中,資金全部由被告人敖欠生提供,且販賣麻果后的資金也全部由被告人敖欠生掌握控制,販賣也是由被告人敖欠生負責聯(lián)系,被告人符兵勇起次要作用,應定為從犯。3、被告人符兵勇歸案,認罪態(tài)度較好。被告人周容的辯解意見是:被告人周容并不知道符兵勇是購買毒品,不應認定為犯罪。

    經(jīng)審理查明:

    2006年6月,被告人敖欠生與被告人符兵勇兩到樟樹市向他人以每粒17元的價格,購買了200粒麻果到本市內(nèi)進行販賣。

    2006年7月,被告人敖欠生與被告人符兵勇到深圳市寶安區(qū)松崗鎮(zhèn)向一個外號叫“阿松”的人,以每粒17元的價格從“阿松”手上購買麻果1000粒到本市內(nèi)進行販賣。

    上述二次被告人敖欠生、符兵勇共計購進麻果1200粒,二被告人分別以30元至40元不等的價格多次賣給本市吸毒人員黃海斌、周火軍(外號“坦頭”)、賴小平(外號“耐子”)、楊六保等人吸食。被告人符兵勇販賣后所得收入均交由被告人敖欠生掌握保管。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證人廖花萍、劉細根的證言證實:2006年6月,被告人敖欠生與被告人符兵勇二人到樟樹市向他人以每粒17元的價格,購買了200粒麻果到本市內(nèi)進行販賣。2006年7月,被告人敖欠生與被告人符兵勇到深圳市寶安區(qū)松崗鎮(zhèn)向一個外號叫“阿松”的人,以每粒17元的價格從“阿松”手上購買麻果1000粒到本市內(nèi)進行販賣。

    2、證人黃海斌的證言證實:2006年6、7月份,黃海斌大概有5次向被告敖欠生購買麻果,每次30至40粒不等,價格30至40元之間,為紅色藥丸狀。證人黃海斌的辨認筆錄證實:黃海斌每次購買麻果是與被告人敖欠生聯(lián)系,敖欠生則要被告人符兵勇將麻果送到賓館給黃海斌吸食。

    3、證人周火軍的證言證實:2006年4月份開始,在被告人敖欠生處購買麻果,到2006年6月份,敖欠生則要周火軍打電話給他堂弟購買麻果,大概有20多次,每次10多粒至40粒不等,每粒價格30至40元之間。證人周火軍的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敖欠生的堂弟也就是被告人符兵勇。

    4、證人賴小平的證言證實:2006年6月賴小平打電話向被告人敖欠生購買麻果,敖欠生則要其堂弟符x勇將38粒麻果送到賓館給賴小平,紅色藥丸狀。證人賴小平的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敖欠生堂弟也就是被告人符兵勇。

    5、證人楊六保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06年6、7月,楊六保兩次向被告人敖欠生購買麻果,地點為金爵賓館。

    6、從被告人符兵勇處繳獲硬皮記事本一本,里面記錄了其販賣部分麻果的數(shù)量和價格,被告人符兵勇對此供認不諱,本院予以確認。

    2006年8月9日,被告人敖欠生出資2萬元要被告人符兵勇到深圳市寶安區(qū)松崗鎮(zhèn)去購買麻果,被告人符兵勇又要其女友周容一起到松崗鎮(zhèn)購買麻果,被告人符兵勇、周容到深圳市寶安區(qū)松崗鎮(zhèn)后,符兵勇找到外號叫“阿松”的人,以每粒17元的價格,從“阿松”手上購買麻果1700粒。在被告人符兵勇購買麻果后,被告周容幫助符兵勇將購進的麻果帶回本市,并將麻果藏放到二人居住的本市富塘村委熊家村出租房內(nèi)。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證人廖花萍的證言證實:2006年8月,廖花萍從被告人敖欠生交由其保管的2萬余錢中取出2萬元交給被告人符兵勇,被告人敖欠生交給廖花萍保管的錢也是販賣麻果所得的收入。

    2、證人章守平的證言證實:被告人符兵勇與被告人周容租住在本市富塘村委熊家村。

    3、被告人敖欠生與符兵勇在公安及檢察機關的供述。

    2006年8月13日,公安機關接群眾舉報,派出警力將被告人符兵勇、周容在其居住的出租房內(nèi)抓獲,并從出租房內(nèi)繳獲毒品(麻果)1751粒,總重量154.391克。經(jīng)江西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物證鑒定,所繳獲的毒品(麻果)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新余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隊出具的關于敖欠生、符兵勇、周容到案說明,證實2006年8月13日在本市仙女湖賓館抓獲被告人敖欠生,并得知其同伙從深圳進了毒品回新余,準備銷售,后立即在本市富塘村委熊家村出租房守候,并當場抓獲帶著毒品準備去銷售的被告人符兵勇,后在出租房內(nèi)抓獲被告人周容,被告人對自己販賣和運輸毒品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公安機關提取筆錄、扣押清單、現(xiàn)場照片,證實在被告人符兵勇身上和出租房內(nèi)繳獲麻果1751粒。

    3、江西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兩份物證檢驗報告,證實從繳獲的紅色藥丸(麻果)53粒(凈重4.8655克)中檢出甲基苯丙胺,含量為12.30%。從繳獲的褐色藥丸(麻果)1688粒(凈重149.5255克)中檢出甲基苯丙胺,含量為10.59%。

    4、被告人符兵勇與周容在公安及檢察機關的供述。

    關于被告人敖欠生、符兵勇、周容提出的辯解理由,本院認為,2006年8月被告人符兵勇購進的麻果雖未販賣即被繳獲,但被告人購進麻果的目的是為了在本市進行販賣,并且已經(jīng)有了在深圳購買毒品的行為,故不屬于犯罪未遂或非法持有毒品,而應認定為販賣毒品既遂;關于被告人符兵勇屬從犯的辯解理由,本院認為,在被告人敖欠生、符兵勇共同作案過程中,是由被告人敖欠生全額提供毒資,并負責聯(lián)系買主,且被告人符兵勇銷售毒品后全部收入均交由被告人敖欠生,故被告人符兵勇在販賣毒品過程中起次要作用,應屬于案中從犯。關于被告人周容的辯解意見,本院認為,根據(jù)被告人符兵勇、周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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