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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祝根受賄案

    ——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2005-2-22)



    陳祝根受賄案

    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5)響刑初字第27號

      公訴機關(guān)響水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祝根,男,1964年3月8日生,漢族,響水縣人,初中文化,捕前系響水縣開發(fā)區(qū)灌江居委會計劃生育專干,住響水縣開發(fā)區(qū)灌江居委會3組。因涉嫌犯濫用職權(quán)罪,于2004年10月23日被監(jiān)視居住,同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qū)彛?005年2月22日,經(jīng)本院決定逮捕,當(dāng)日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響水縣看守所。

      響水縣人民檢察院以響檢刑訴[2005]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祝根犯受賄罪,于200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響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秀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祝根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陳祝根于2002年4月至2003年10月期間,利用擔(dān)任響水縣開發(fā)區(qū)灌江居委會計劃生育專干職務(wù)的便利,明知他人有不讓育齡婦女不參加婦檢的請托,9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5200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02年4月的一天晚上,響水縣開發(fā)區(qū)灌江居委會居民周云來和妻子陳梅芳到被告人陳祝根家找其幫忙,要求已計劃外懷孕的周云彩的妻子朱成霞不參加婦檢,送給被告人陳祝根人民幣5000元。

      2、2002年5月的一天晚上,響水縣開發(fā)區(qū)灌江居委會居民王士高和其表弟張克亮到被告人陳祝根家中找其幫忙,要求王士高的兒媳張彩霞不參加婦檢,送給被告人陳祝根人民幣2000元。

      3、2002年5月的一天晚上,響水縣開發(fā)區(qū)灌江居委會居民陳梅林和已計劃外懷孕的妻子周華明到被告人陳祝根家找其幫忙,要求周華明不參加婦檢,送給被告人陳祝根人民幣4000元。

      4、2002年7月的一天晚上,響水縣開發(fā)區(qū)灌江居委會居民沈廣軍到被告人陳祝根家找其幫忙,要求計劃外懷孕的妻子王冬梅不參加婦檢,送給被告人陳祝根人民幣4000元。

      5、2003年初的一天,響水縣開發(fā)區(qū)灌江居委會居民殷建成到被告人陳祝根家找其幫忙,要求已計劃外懷孕的張正國的妻子周慶梅不參加婦檢,先后兩次送給被告人陳祝根人民幣6000元。

      6、2003年3月的一天晚上,響水縣開發(fā)區(qū)灌江居委會居民孫旭到被告人陳祝根家找其幫忙,要求已計劃外懷孕的妻子戴文不參加婦檢,送給被告人陳祝根人民幣4000元。

      7、2003年3月的一天,響水縣開發(fā)區(qū)灌江居委會居民朱海梅和殷建成一起到被告人陳祝根家找其幫忙,要求已計劃外懷孕的張正萬的妻子徐國霞不參加婦檢,送給被告人陳祝根人民幣6000元。

      8、2003年7月的一天晚上,在響水鎮(zhèn)響灌東路經(jīng)營“鵬程拉面館”的高鵬程請被告人陳祝根幫忙,要求已計劃外懷孕的妻子陳紅不參加婦檢,送給被告人陳祝根人民幣6000元。

      9、2003年10月的一天,響水縣開發(fā)區(qū)灌江居委會居民崔如榮請被告人陳祝根幫忙,要求已計劃外懷孕的妻子沈?qū)幉粎⒓計D檢,送給被告人陳祝根人民幣15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祝根的家人向檢察機關(guān)退出人民幣531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祝根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王士高、陳梅林、周云來、沈廣軍、孫旭、殷建成、朱海梅、高鵬成、崔如榮等人證言,被告人身份證明,扣押物品清單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祝根在居民委員會中協(xié)助政府從事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wù)的人員”,應(yīng)當(dāng)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其利用職務(wù)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響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受賄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祝根認罪態(tài)度較好,已退清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為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維護國家的廉政建設(shè)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祝根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二千元。此款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0年一月八日止。)

      二、涉案贓款人民幣五萬二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漢東  

                            審 判 員  王嘯鴻  

                            審 判 員  潘麗華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顧云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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